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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军团队典型案例

一、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黔0115民初2473号

委托人:贵州某大学

代理律师:蒋国军、张宇洋

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某科技公司与贵州某大学就建设智慧校园项目达成合作。约定:由上海某科技公司免费投入设备设施为贵州某大学进行基础网络建设,在五年的合作期内上海某公司系贵州某大学基础网络设施及网络维护的合作方,由上海某科技公司进行运营与收益。

因智慧校园项目直至2020年5月仍未实际通过验收,贵州某大学多次函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要求其配合验收,但对方以2017年贵州某大学官方网站对该项目的验收情况公示为由,主张验收早于2017年就已通过,拒绝再次配合验收。贵州某大学便函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解除合同,停止双方的合作、关停所有设备。

2021年上海某科技公司将贵州某大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作协议已于贵州某大学通知时解除,并要求贵州某大学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80余万元,返还全部的设备设施。

律师策略:本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需多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案情、寻找有力证据、梳理证据逻辑、积极应诉。且本案极大可能涉及评估鉴定,在此过程中,代理人也需要尽可能多的与诉讼承办法官以及外委办法官进行沟通,充分说明结合现有证据以及当时不可抗力的影响,上海某科技公司要求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评估的请求并不具备评估鉴定的可能性,令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驳回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两次评估鉴定申请,并判决解除合同,驳回上海某科技公司主张经济损失以及返还设备的诉讼请求。

 

二、案由:继承权纠纷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黔01民终12087号

委托人:高某平

代理律师:蒋国军、张宇洋

案情简介:高某平与高某学系高某与包某之子,二人系同胞兄弟。高某与包某在世时曾立有遗嘱,明确二老名下的土地由两兄弟经营管理,若遇国家征收征用发放的补偿款由二人平均享有。2012年包某名下的两块土地被征收,高某学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后,未向高某平进行分配。故,高某平将高某学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学向其归还1/2征收补偿款,并确认高某平对征收补偿安置门面享有1/2份额。一审认定包某系高某学户内成员,根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判决高某平对征收补偿款及收补偿安置门面享有1/18份额。

律师策略:在一审已作出对我委托人不利的判决的情况下,经讨论、分析,认为本案薄弱的地方在于缺乏证据以及证据链的不完整,需积极调取、寻找证据,不仅需要至当地档案馆调取案涉地块的征收材料,还得至当地档案馆查询案涉土地一轮承包及二轮延包的相关资料;甚至于不断去寻找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出庭作证。力求尽可能还原本案的基本事实。

案件结果:二审判决高某平对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门面享有1/2份额,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黔0521民初3331号、(2023)黔05民终4494号

委托人:湖北省某公司

代理律师:蒋国军、张宇洋

案情简介: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业主方将其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发包给湖北省某公司承建,湖北省某公司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湖南某公司承建。后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湖北省某公司在另案中确认了欠付工程价款及支付时间,但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按约履行。湖北省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也自行做了工程结算,且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因业主方欠付湖北省某公司工程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将湖北省某公司将对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的XXX元债权转让给湖南某公司,用以清偿欠付的工程款。湖北省某公司在签订《结算协议》后,向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经理送达了《委托付款函》。湖南某公司向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催收款项时,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付款。湖南某公司便以债务人拒绝付款债务转移未成就为由,将湖北省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湖北省某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策略:我方做为被告方,结合当前证据能分析出:《结算协议》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符合债权转让的特点而非债务转移。主攻方向为:将《结算协议》中的约定定性为债权转让,因债权转让系采用通知主义即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生效,不需要相对人同意。湖南某公司在《结算协议》签订后,只能向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工程款。

案件结果:一审驳回湖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四、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

审理法院分别有: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案号分别为:  (2020)黔0115执异72号

(2023)黔0115执异162号

(2023)黔0112执异8号

代理律师:蒋国军、张宇洋

案情简介: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后,均无法查出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此时,法院便会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该如何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呢?

律师策略:查询被执行公司是否有终本执行案件或本案是否已经终本?再调取被执行公司的内档资料,了解股东是否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期限是否到期?

在被执行公司存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依据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至于股东期限利益问题,《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偿还债务。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进一步约束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从而规范市场资本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三个案件均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且执行标的已为申请执行人收回大部分。


五、案由: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仁劳(人)仲案字[2023]199号

委托人:贵州某煤矿

代理律师:蒋国军、吴敏

案情简介:2023年2月,王某到贵州某煤矿工作,担任法务部负责人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7月,因贵州某煤矿认为王某不能胜任该工作,将王某踢出微信群聊。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贵州某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贵州某煤矿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并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经律师调查,王某与某律所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外派到贵州某煤矿工作,自到贵州某煤矿工作后其社保一直是由某律所缴纳,某律所2023年3月向其发放首月工资。代理人认为,其与贵州某煤矿不成立劳动关系,其向贵州某煤矿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委裁决:仲裁委经审理,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仲裁申请。


六、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审理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黔 0103 民初 14807 号

委托人:聂某国

代理律师:吴敏

案情简介:聂某芝与聂某国系姐弟关系。2020年,因某区医院建设项目的需要,双方已故父亲聂某华名下的6.12亩荒山、7.2亩承包地被征收,聂某国领取了补偿款160余万元,聂某芝以被征收的土地系其与父母的共同土地为由,诉请要求分割补偿款50万元。

经律师调查,案涉征收的土地共计11.0487亩,实际权利人均为聂某芝与聂某国已故的弟弟聂某敏。聂某敏过世前已赠与聂某国,至征收时二十余年一直由聂某国夫妇实际耕种管理,案涉征收不涉及其他土地。此外,聂某芝在1987年结婚后已将户口迁出并分到相应的土地。代理人认为,聂某芝为婚后把户口迁出的出嫁女,婚后已经分配土地,其对娘家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再享有经营权,且征收地并非是聂某华的遗产,其无权请求分割案涉补偿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聂某芝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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