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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庚律师团队典型案件

一、徐某申请贵州省某某卫生用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徐某申请贵州省某某卫生用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破终15号)。贵州省某某卫生用品公司存在严重资不抵债情形,其有多位债权人,某商业银行因有抵押权为优先债权人,李某某与徐某虽都为普通债权人,但李某某是第一顺位查封人,其控制处置权。因为贵州省某某卫生用品公司的资产经评估是大于某商业银行的债权的,况且该李某某一直在主张其债权为优先债权。但是如果一直拘泥于李某某的执行案件,可能会给其他普通债权人例如徐某某带来损失。但在该公司另有某商业银行为优先债权人的情况下,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被某商业银行予以驳回。在这样种种对徐某及其不利的情况,于是,徐某委托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的张庆律师代理申请贵州省某某卫生用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向贵州黔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时被驳回(案号: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破申26号),后张庆律师帮助徐某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种观点碰撞、证据交换,终于使得贵州省高院认可张庆律师的观点即徐某的破产申请成立,最终贵州省高院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徐某的破产申请,成功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肖某等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肖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我方在代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后,主动和当事人对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认真查阅所有证据之后,发现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协议,也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后我方积极应诉,还原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一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我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肖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我方再次表明,我方和上诉人没有任何协议及经济往来,依相对性不应当承担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毕节市某煤矿企业与张某劳动纠纷

张某作为毕节市某煤矿企业的员工,在其成立之初便一直工作至今,兢兢业业在岗位上工作了18年。然该煤矿企业违反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从未给张某缴纳过应缴纳的社保,导致张某60岁,已到退休年龄,也无法享受相关的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为了维护张某的权益,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煤矿企业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张某相应的赔偿金。在一审中,法院以张某已达退休年纪,与该煤矿企业应自退休年龄达成时,就并无劳动关系,判决我方败诉。我方遂提起上诉,通过不断检索相关法律条文与案例,推翻了一审中法官适用的司法解释,改判我方胜诉,为张某维护了自己身为劳动者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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