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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开辉律师团队典型案例

一、黔西县某公司与中航公司合同纠纷

2010年至2012年期间,黔西县某公司与中航公司长期存在煤炭合作,约定由黔西县某公司向中航公司供应煤炭,款项支付采取中航公司先预付货款,供货后再行结算,黔西县某公司于2012年开始停止生产。2017年中航公司将黔西县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法院公告送达后并审理后于2017年作出判决,2019年中航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将黔西县某公司的三个合伙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之后便强制执行三位合伙人的财产。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接受黔西县某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潘开辉团队代理此案,代理律师通过梳理整个案件材料,先就当事人双方的账目往来申请鉴定,随后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才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后要求原一审法院提起再审,经过再审审查程序后,现此案已进入再审程序。

 

二、廖某、彭某等六人诉某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廖某妻子万某与某街道办事处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但某街道办事处未为万某依法缴纳社保。后万某于2021年9月28日在工作时被案外人樊某开车撞倒身亡,经调解,案外人向廖某等人赔付各项赔偿费用70万余元,死者家属向某街道办事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后提起诉讼。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最终确认死者万某死亡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坚称死者家属已取得案外人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且死者万某的工伤保险费用每月已同工资一并发放给死者万某,系因万某本人不予购买工伤保险,相应保险赔偿责任应当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之后此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以及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后,最终判决要求某街道办事处依法向廖某、彭某等人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以及按月向被抚养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本案历经两年半的时间、经过六次司法救济程序,可以看出代理律师团队的坚持不懈的决心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

 

三、王某诉某房开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12月12日,王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82万余元,首付款为25万余元,某房开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交房,同时约定,若逾期交房超过18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8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0.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王某与2018年8月8日向某公司支付首付,并向第三人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57万元用于支付房屋尾款。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交房,王某于2021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退房并返款相应房款。被告某房开公司以发生疫情导致项目停工不能按期交房为由,主张免责。但贵州省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顺延时间为45日,则被告某房开公司交房时间可顺延至2021年2月15日,故被告在此案中主张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应予以免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原告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退还王某已付的首付款及利息,同时返还原告王某已向第三人银行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剩余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由被告某房开公司自行向银行偿还。

 

四、铁龙房开公司诉某征收局、某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

铁龙房开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铁运新苑(河南庄经济适用房)负二层地下室,2010年12月29日完成其作为人防工程之验收,其后一直由铁龙房开公司实际管理使用。2015年铁龙房开公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仅将涉案工程所属项目中非人防工程部分登记为个人所有,而作为人防工程的负二层地下室至今无登记的所有权人。2019年11月25日,某房屋征收管理局与铁龙房开公司就项目负二层地下室一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12月6日,某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函,重申涉案工程性质为人防工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国防资产,受偿主体应当为某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月4日,人防办再次向某房征局发函主张权利,并要求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与人防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否则将追究某房征局的法律责任。2021年1月18日,铁龙房开公司以某房征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征局支付剩余补偿款1366万余元,某区房征局申请将某人民防空办公室列为第三人。潘开辉律师团队作为某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后积极应诉。主张案涉第二下层属于属于人防地下室,属于国有资产,本案第三人人防办代表国家依法享有所有权,铁龙房开公司以及征收局均无权处分该财产,其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因侵犯国家权益应当属于无效。此案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法院最终驳回原告铁龙房开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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